拼音 | qiū shěn | 注音 | ㄑㄧㄡ ㄕㄣˇ |
首字母 | qs | 詞性 | 名詞 |
近義詞 | 秋深、秋色、秋天、秋風、秋日、秋涼 | ||
反義詞 | 春審、夏審、冬審 | ||
基本解釋 | 1.古代復審死刑案件的一種制度。因于秋季舉行﹐故稱。清制﹐各省于每年四月﹐對判處死刑尚未執(zhí)行的案犯﹐再行審議﹐分為"情實"﹑"緩決"﹑"可矜"﹑"可疑"四類﹐報送刑部。秋八月﹐刑部會同大理寺等﹐對上述原判死刑的四類案件集中審核﹐提出意見﹐最后奏請皇帝裁決。 |
秋審是清朝的一種審判制度,從明朝發(fā)展而來。明朝的朝審制度被清朝繼承后,又有了發(fā)展變化。清朝將朝審發(fā)展為兩種,即朝審和秋審,但這兩種審判方式形式基本相同,只是審判的對象有區(qū)別。
秋審的對象是復審各省上報的被處以死刑的囚犯,而朝審則是復審刑部在押的死刑犯。審判官的組成是相同的,都是中央各部院的長官。朝審和秋審的區(qū)別還在于時間上,朝審要早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