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 | gòng xiǎng shuì | 注音 | ㄍㄨㄥˋ ㄒㄧㄤˇ ㄕㄨㄟˋ |
首字母 | gxs | 詞性 | 名詞 |
近義詞 | 分擔(dān)稅、分?jǐn)偠?、分?jǐn)傌摀?dān) | ||
反義詞 | 個人稅、公司稅、個人所得稅、企業(yè)所得稅 | ||
基本解釋 | 在分稅制下,為保證地方財政收支平衡而按一定分成比例劃為中央與地方共享其收入的稅種。參見分稅制”(172頁)。 |
共享稅全稱 “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屬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享有,按一定比例分成的稅種。分享比例隨財政管理體制的變化及經(jīng)濟的發(fā)展而適時調(diào)整,便于兼顧中央與地方的利益。凡有利于調(diào)動中央與地方兩個積極性的稅種,常列為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在中國現(xiàn)行稅制中,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包括:增值稅,資源稅和證券交易稅。增值稅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 資源稅按不同的資源品種劃分,大部分資源稅作為地方收入,海洋石油資源稅作為中央收入;證券交易稅 (名為證券印花稅) 原定中央地方五五分成,從1997年起,調(diào)整為80%交中央,20%留給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