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田亦稱“職分田”或“食租田”。北魏以后政府按官職品級(jí)授給官吏作為俸祿的田地,即以租田收取的租粟為俸祿。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 (485年) 頒行均田令,其中規(guī)定“諸宰民之官,各隨地給公田:刺史15頃,太守10頃,治中、別駕各8頃,縣令、郡丞6頃。更代相付。賣者坐如律”。職分田起于此。至隋代,京官一品者給田5頃,每品以50畝為差距,至九品為1頃。外官也有職分田。